在法律诉讼中所采纳的证据种类繁多,涵盖书面证据如书证以及诸如电子数据在内的各种形态。
转账凭证无疑是书证之一种,其具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效力。
然而,仅依赖转账凭证未必足以证实借款行为的确凿性。
为了更为全面地评估事实真相,除了转账凭证之外,还需引入相关人员的陈述、证人证词及其他辅助证据进行综合考量,方能做出准确无误的判断。
因此,仅凭借转账凭证尚无法充分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具体情形仍需结合其余证据加以佐证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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