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逾期交付房产所导致的赔偿标准问题,我们主张将违约金设定为在任何一天的延期中,须向买方支付买受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若有当事人提出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需进行调整时,必须以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比例来作为衡量标准;反之,如果有人认为所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以致于无法弥补其遭受的损失,则应参照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