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交易流程中,倘若出现逾期交付房屋的情况,尽管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种行为并不涉及触犯任何法律法规,但是,它确实构成了一种违约行为。如果针对该问题进行了有条理、系统性的催促,并且在合理的期限内收到了开发商全面履行义务的积极响应,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购买者无法直接解除合同,但他们仍然享有向开发商索取赔偿其所受损失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在经过同样的催促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交付手续,而且也未提供恰当的解释或者理由以澄清这一状况,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购买者便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也将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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