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时间:2023-06-08 15:50:09 4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1、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积1、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2、变电站、配电室征地按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3、铁塔基础占用土地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㈠水田、菜地,每亩补偿25000~53400元;㈡旱地、园地,每亩补偿15000元~42000元;

㈢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8000元~16500元;㈣养殖水面(鱼塘),每亩补偿28000元~56200元;㈤国有未利用地、河涌、河流不予补偿。

4、青苗补偿按农作物现状补偿,没有农作物不补偿。征地预公告发出后,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具体不超过以下标准:

㈠一般短期(一年生以内)作物青苗补偿1000元/亩;

㈡鱼苗补偿1500元/亩;

㈢多年生作物(指果树等)按附件1的补偿标准执行;

㈣茶、桑、药等园地的青苗补偿2250元/亩;

㈤成熟林地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的3倍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补偿;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补偿。

5、因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以领有合法有效证件等为准),以货币方式补偿,其面积按如下计算:

㈠属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房屋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㈡属青砖、红砖、泥砖瓦木结构及其他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建筑物实墙以内的面积计算补偿。

6、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实行房地分开补偿,即对地上建筑物、土地分别作出补偿:

㈠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包括建筑物造价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等,标准如下:

①框架结构:900元/平方米;

②砖混结构:750元/平方米;

③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

④简易结构:250元/平方米。

㈡土地补偿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土地补偿300-800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㈢其他与拆迁建筑物配套的附着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如下:

①围墙(砖墙、石墙):60元/平方米,晒谷场水泥混凝土地面:80元/平方米;水池:70元/立方米;一般水井每口按1000元补偿。

②门柱、钢大门3000元/个(宽4米以上、特殊另计);门楼、钢大门4000元/个(宽4米以上、特殊另计);电话迁移费100元/台;有线电视迁移费250元/台。

㈣对违章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㈤上述不同结构房屋补偿时,应扣除折旧费。折旧费以房屋补偿费为基数,按每年1%计算;新宅基地可适当补助三通一平费用,最高可按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10%计取。

7、因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坟墓迁移补偿:

㈠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3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800元;骨坛每个补偿120元。

㈡《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下葬的,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经营性墓地的坟墓,按原购买时价格予以补偿,县(市、区)、镇(街)、村经县以上民政部等部门备案建设的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坟墓,按前款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㈢对其他乱埋乱葬坟,原则上不予补偿。

二、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如何补偿

企业拆迁补偿主要组成部分:

1、房屋(所有权人)、土地及附属物补偿费用

2、租金差价(承租房屋的企业)

3、搬迁和安置补偿费用

4、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和奖励费用、其他无形资产损失。

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的补偿与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补偿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土地相关补偿费用。对于集体土地的补偿,有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定。可以看出,此规定市针对征收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的,而没有关于商业用途的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法律上面对这部分的规定是空白的。

三、拆迁补偿的形式有哪些

目前,从各地实践的情况来看,拆迁补偿的形式有三种,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一)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产权调换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

(二)作价补偿。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三)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这是一种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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