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积1、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2、变电站、配电室征地按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3、铁塔基础占用土地的,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标准如下:
水田、菜地,每亩补偿25000~53400元;旱地、园地,每亩补偿15000元~42000元;
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8000元~16500元;养殖水面(鱼塘),每亩补偿28000元~56200元;国有未利用地、河涌、河流不予补偿。
4、青苗补偿按农作物现状补偿,没有农作物不补偿。征地预公告发出后,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具体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般短期(一年生以内)作物青苗补偿1000元/亩;
鱼苗补偿1500元/亩;
多年生作物(指果树等)按附件1的补偿标准执行;
茶、桑、药等园地的青苗补偿2250元/亩;
成熟林地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的3倍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补偿;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倍补偿。
5、因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以领有合法有效证件等为准),以货币方式补偿,其面积按如下计算:
属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的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房屋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属青砖、红砖、泥砖瓦木结构及其他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建筑物实墙以内的面积计算补偿。
6、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实行房地分开补偿,即对地上建筑物、土地分别作出补偿:
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包括建筑物造价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等,标准如下:
框架结构:900元/平方米;
砖混结构:75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4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250元/平方米。
土地补偿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土地补偿300-800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其他与拆迁建筑物配套的附着物、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如下:
围墙(砖墙、石墙):60元/平方米,晒谷场水泥混凝土地面:80元/平方米;水池:70元/立方米;一般水井每口按1000元补偿。
门柱、钢大门3000元/个(宽4米以上、特殊另计);门楼、钢大门4000元/个(宽4米以上、特殊另计);电话迁移费100元/台;有线电视迁移费250元/台。
对违章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上述不同结构房屋补偿时,应扣除折旧费。折旧费以房屋补偿费为基数,按每年1%计算;新宅基地可适当补助三通一平费用,最高可按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10%计取。
7、因电力设施建设引起的坟墓迁移补偿: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已下葬的墓地,土坟每穴补偿3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800元;骨坛每个补偿120元。
《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下葬的,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经营性墓地的坟墓,按原购买时价格予以补偿,县(市、区)、镇(街)、村经县以上民政部等部门备案建设的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坟墓,按前款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对其他乱埋乱葬坟,原则上不予补偿。
建设水库征地补偿标准
建设水库征地补偿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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