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优惠制
时间:2023-06-07 11:50:26 2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提供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制度。针对发达国家设置的关税壁垒,77国集团在1964年的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上要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以普遍优惠待遇,1968年第M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了建立普遍优惠制的决议;1970年第25届联合国大会采纳该决议并确定了18个发达国为给惠国,期限为10年,各给惠国自行制定普惠制计划;1971年7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首先实施普惠制计划;1976年5月第四届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决议,要求改善和加强普惠制,经协商,发达国家同意将原订于1980年到期的普惠制再延长10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东京回合通过的授权条款为普惠制的长期实施提供了法律保证。现已进入第三个10年。

普惠制有三个基本原则:

(1)普遍性。指所有的发达国家应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

(2)非歧视性。指发达国家给所有的发展中国家以同等的优惠待遇,不应歧视某一或某些发展中国家。

(3)非互惠性。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优惠待遇,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向其提供反向优惠。

普惠制的目标是:(1)增加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以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人;(2)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3)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率。

到目前为止,各给惠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订的普惠制实施方案已有16个。从具体内容看,16个实施方案各有特色,不尽一致,但大多包括了受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受惠国家和地区,以及有效期限等六个方面的内容。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发达国家制定的普惠制实施方案大多对受惠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进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实行普惠制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欧盟、瑞士、芬兰、瑞典、挪威、奥地利、前苏联、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等多国。中国是加拿大、日本和欧盟等国家普惠制的受惠国。

全文8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关税
    关税是引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引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通常的关税纳税方式是由接受按进(出)口货物正式进(出)口的通关手续申报的海关逐票计算应征关税并填发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凭以向海关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税款交付或转帐...
    更新时间:2024-07-11 18:00:17
查看关税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关税 最新知识
针对普遍优惠制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普遍优惠制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