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可个人自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按市委[1999]3号、绍市府发[2001]34号文件精神,协议保留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在协议期满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由个人自费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按市委[1999]3号、绍市府发[2001]34号文件精神,企事业单位下岗分流自谋职业人员;
(3)、按绍兴县委[1999]79号或绍县政[2001]38号文件精神转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被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户籍在市区的;
(4)、原市区国有、县以上大集体企业职工,被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
(5)、属劳动、人事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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