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别走,你别我了,还想开走吗?你们都下车!3月7日上午8时,一名男子在沈阳市大东区东陶路的早市上拦住了一辆要去救人的120急救车,并阻止急救人员下车。警察到达现场后,这名男子快速逃离。此时,楼上等待急救的患者已经停止了呼吸。
仅仅因为急救车超了自己的面包车,这名男子竟然持刀阻拦急救车近半个小时,最终病人没等到急救车赶来就撒手人寰。对于男子因个人情绪而阻拦急救车的行为,居民纷纷谴责,不过,仅仅道义上的谴责,显然不能树立人们对于急救车辆优先通行权的敬畏。
生命高于一切,救人分秒必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然而,这一基本常识并未真正内化为广大公众的自觉行动,现实生活中,急救车被堵在路上甚至被人为阻拦的现象屡有发生。
个中原因,除了对公众的教育宣传不够外,关键在于缺乏有力的惩戒机制,违法成本太低。对于阻拦急救车,目前适用的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阻碍者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在一些地方自行制定的规定中,也仅仅增加了驾照扣分等内容。显然,单纯的罚款、扣分,并不能触动一些人的灵魂深处。加之有关部门执行不到位,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现象,救护车的优先通行权成为一种纸上权利,并未真正落到实处。
在欧美一些国家,占用应急车道不仅会面临巨额罚款,甚至会追究刑责。作为首个立法给急救车让道的国家,德国就规定,司机堵住应急车道将受到法律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司机,将由检察机关调查,甚至坐牢。事实上,阻拦急救车,延误救治时间,乃至造成病人不治身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故意情形——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对于阻拦急救车的行为,不能仅限于行政处罚、治安处罚,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沈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曾率先引入刑责,规定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出台相关规定,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增强法规的震慑力,从而保障急救车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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