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居民有三种落户方式,其中之一是在农村地区迁移。对于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申请迁往南京市农村地区的情况,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子女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等。提交的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产情况查询证明、原户籍档案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以及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南京市居民落户有三种途径:在市区内迁移、在市区外迁移、以及迁移到农村地区。
迁往农村地区是指公民将户口迁移至本市农村地区的户口登记。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申请迁往南京市农村地区:
所需条件: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该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未享受职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并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曾为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投靠人在本市城镇房产情况查询证明;
5、原户籍档案或其他能证明当事人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材料;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7、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父母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具有我国户籍。
2. 父母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在子女出生时即已具有我国户籍。
3. 子女出生时即具有我国户籍。
4. 父母双方未离婚。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父母方可将子女投靠至非户籍地落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南京市居民落户有三种途径:在市区内迁移、在市区外迁移,以及迁移到农村地区。投靠农村地区是指公民将户口迁移至本市农村地区的户口登记。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申请迁往南京市农村地区,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该子女在本市农村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未享受职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并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曾为迁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投靠农村地区落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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