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由户口迁移办理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再经过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审核,符合迁移条件的,报上一级分(市)县局审批,审批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到原户口所在地下户,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当事人再凭《准予迁入证明》、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到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上户。
一、迁移证有效期过了怎么办
1.经过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可以签注延期意见后落户;2.如果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借着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原件,为其恢复户口。户口迁移证、准迁证以签发时间为准,一年内为有效时间。
二、迁户口流程有哪些
迁户口流程如下: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迁入地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派出所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颁发《准予迁入证明》;
3、请人携带《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
4、迁移证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迁户口材料有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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