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为配合《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沪人(1999)51号)的实施,现将《关于本市引进人才条件认定机构资格核准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关于本市引进人才条件认定机构资格核准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保证本市引进人才条件认定工作的客观、公正、准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象和权限)
本市具有三年以上人才测评业务经历的社会任职资格评价机构(含具有从事人才测评业务资格的其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可以向市人事主管部门申请开展下列单项或多项引进人才条件认定业务,其认定报告作为本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人才引进的参考依据:
1、学历证书认定;
2、专业岗位能力评价;
3、特殊人才素质评价。
第三条(学历证书认定)
评价机构开展学历证书认定须经市政府教育和人事主管部门授权。
第四条(专业岗位能力评价)
评价机构从事专业岗位能力评价,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系统仿真、人工智能专家系统和情景模拟等现代人才测评技术条件和能力;
2、主持人才测评的人员须具有三年以上的人才测评工作专业经验,其测评报告书得到委托单位的认可;
3、拥有专业覆盖面较广的权威的专家队伍网络,能对被测人的专业岗位能力作出评价。
第五条(特殊人才素质评价)
评价机构从事特殊人才素质评价,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系统仿真、人工智能专家系统和情景模拟等现代人才测评技术条件和能力;
2、主持人才测评的人员须具有五年以上的人才测评工作专业经验,其测评报告书得到委托单位的认可;
3、具有独立研究、开发人才测评技术的能力,开发的测评技术有技术开发项目的数据分析和十名专家鉴定报告书;
4、拥有专业覆盖面较广的权威的专家队伍网络,能够对被测人的特殊才能作出评价。
第六条(从事学历证书认定业务的申报)
评价机构申请从事引进人才学历证书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证明。
第七条(从事专业岗位能力评价的申报)评价机构申请从事专业岗位能力评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须具备开展人才测评业务的资格)或长期专门从事人才测评业务的证明;
3、《人才测评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4、《人才测评工作情况反馈表》(填表应如实反映已开展的人才测评情况,包括主要内容、手段、人数,以及委托单位的反馈意见等);
4、《特聘专家情况表》。
第八条(从事特殊人才素质评价的申报)
评价机构申请从事特殊人才素质评价,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须具备开展人才测评业务的资格)或长期专门从事人才测评业务的证明;
3、《人才测评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4、《人才测评工作情况反馈表》(填表应如实反映已开展的人才测评情况,包括主要内容、手段、人数,以及委托单位的反馈意见等);
5、《人才测评技术研究开发情况表》(填表应如实提供测评技术开发项目的题目分布指标及信度、效度等统计指标,并附原始数据);
6、《特聘专家情况表》。
第九条(核准程序)
核准评价机构的程序:
1、评价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2、市人事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资质进行评估;
3、审核合格的,发放《上海市引进人才条件认定机构核准书》。
第十条(工作要求)
经核准的评价机构在从事引进人才条件认定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测人的学历证书、专业岗位能力等委托项目进行认真的认定,提供真实的认定报告书,并对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
认定工作的时间要求:学历证书认定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其它认定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违规处理)
经核准的评价机构在进行引进人才条件认定工作时应接受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不得影响引进人才工作的正常进行。如认定工作在认定水平、办理时限、服务质量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市人事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从事引进人才条件认定的资格。
附:1、《人才测评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2、《人才测评工作情况反馈表》;(略)
3、《人才测评技术研究开发情况表》;(略)
4、《特聘专家情况表》;(略)
5、《上海市引进人才条件认定机构核准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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