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尤其是海外留学人才参与我市经济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对象主要是:我市急需的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的海外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在国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者;在国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其他本市产业发展急需者。
第三条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城创业服务的主要方式:
(一)根据相关条件,分别进入我市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
(二)担任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三)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独资、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五)接受本市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六)来本市讲学、咨询、开展多种形式学术交流活动;
(七)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条件,与本市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用人单位开发培养人才;
(八)到本市驻境外的企业、机构工作;
(九)其他形式的创业服务。
第四条晋城市人事局是出国留学人员来晋城创业、工作的综合管理服务部门,负责留学人员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资格认证、手续办理、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五条海外留学人才受聘于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限制。海外留学人才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经批准可以免试,由各用人单位直接聘用。
第六条海外留学人才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市职称管理部门根据其经历和学识水平,按程序认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海外留学人才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八条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城从事科学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室、设备和配备助手。
第九条海外留学人才在晋城工作期间,用人单位给予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月1000元生活津贴;给予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每月500元的生活津贴。
第十条对来晋城定居、长期工作的急需高层次人才,本人购置商品房的,用人单位可以一次性给予两院院士不少于15万元安家补助费,博士不少于6万元安家补助费,硕士不少于3万元安家补助费。
第十一条海外留学人才随迁、随调、随归的配偶可由用人单位或政府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海外留学人才随归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凭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优先安排,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收借读费;高中阶段的学生,可安排在省级示范学校就读,收费按统招生对待。其子女升学时,可按照归国华侨子女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新上高新技术项目,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由财政按其实现所得税地方留成和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的10%买行奖励;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
第十四条以技术成果入股的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25%,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海外留学人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来晋城兴办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应大力支持。
第十六条鼓励海外留学人才进入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服务,享受开发区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来我市创业服务的海外留学人才,可以申报本市设立的优秀人才方面的各项奖项。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要切实做好对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使用、管理、服务等项工作,并与引进的海外留学人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县(市、区)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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