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了婚姻登记程序之后,若双方决定离婚,则满足如下情况之一时,有权利要求退还彩礼:
(1)尽管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然而双方却未能真正开始共同生活;
(2)在婚前给予彩礼的行为对赠予方造成了实际经济上的困难。
以以上两种情况作为联结双方和平解除婚姻关系的限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