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护栏标准周期的调整原则
时间:2023-07-06 11:31:49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安全围栏的检查项目标准周期为半年。安全围栏主要用于限制和防止在电力场所特定范围内的活动,从而达到消除、减轻安全隐患的目的。安全围栏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而有围网、围栏以及警示带等种类。安全围网外观由轻型红白尼龙丝绳制造,一般搭配支架使用。

安全护栏高度国家标准有几种

当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米时,工业围栏高度应不低于0.9m。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米,小于20米时工业防护围栏的高度应1.05m。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0米时,工业围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2m。

依据Gb4053.3-2009《钢直梯、钢斜梯、工业护栏》5.2围栏高度:1、当距离基准面高度小于2米时,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900mm;2、当距离基准面高度大于2米小于20米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50mm;3、当距离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米高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200mm。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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