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县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变更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5:32:26 2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需要进行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办理材料

变更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理由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高州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

需携带原件核对

需携带原件核对

要求决定书有董事会人员签名确认、盖指模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市高州分厅(网址:http://wsbs.maoming.gov.cn/portal/index.action?areacode=440981)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部门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科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部门特殊审查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市区(县级市)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直接到高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窗口申请

2)申请接收

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3)登记

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b)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接收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书面审查通过后,审查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实地核查、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考评、考试、专家评审、听证等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

5)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当日或次日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后台审批人员。

3.审查

1)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详见附件中的《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裁量准则详见附件中的《书面审查量化表》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高州市挂榜路188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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