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抚养孩子困难,许昌县一男子将刚生下的孩子通过中间人送养给了一户人家,并收取了4万元的补偿费,中间人也不想白帮忙,偷偷扣留了5000元的差价作为自己的介绍费。2014年10月2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的父亲和中间人都犯拐卖儿童罪,因为自首,一个被判了缓刑,一个被免予刑事处罚。
家住许昌县的陈某一直靠给饭店送煤为生,陈某的妻子身体不好,他们还供养两个子女上学,日子过得紧巴巴的。2012年年底,陈某的妻子又怀孕了,这一次陈某并不打算自己养这个孩子,他开始打听哪里有人要孩子。2013年4月,他给一家饭店的老板宋某送煤的时候,告诉宋某他的老婆又怀孕了,并说自己已经有两个小孩了,家里的条件也不好,想找个好人家送养,不想让小孩生出来跟着他受罪。过了几天,宋某就告诉陈某已经找到一家人要小孩。这时陈某提出自己的妻子有病花了不少钱,让对方给4万元钱。2013年8月,陈某的妻子顺利产下一名健康的男婴,陈某给宋某打电话,宋某来医院把孩子抱走了。第二天陈某去宋某的店里拿了4万元钱,宋某自己偷偷留下了5000块钱的介绍费。
2013年11月,陈某、宋某因涉嫌拐卖儿童,到公安机关自首。2014年10月20日,许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出卖亲生子女犯罪活动中陈某起主要作用,宋某起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陈某属主犯,宋某属从犯。陈某、宋某先后退还赃款5000元,鉴于二人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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