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婚姻的终结流程需经历一个为期一个月的“冷却期”。
然而,请注意,即便满足了这个“冷静期”要求,如若在这个期限过后,当事人仍需要亲自前往相关机构领取离婚证书,方能使离婚登记产生效力。
如果在此期间,任何有关方面未能及时领取证书(即自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那么将会被视为已撤销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