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城区县管权限的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12-08 10:51:55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申请:1)在区管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新建工程项目建设;2)在区管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扩建工程项目建设;3)在区管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改建工程项目建设。

二、办理材料

申请时,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申请书首页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时,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涉水部分建设方案应委托具备水利相关行业咨询或设计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应包含工程建设项目对水利工程安全、防洪安全、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等的情况说明;对于可能影响防洪安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的防洪评价报告等;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提交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管理单位意见及项目所在地镇(办)的初步意见,意见内容须明确是否“同意”,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时,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申请时,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纸质和电子版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申请书、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送审稿)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材料。办事指南和相关表格及样本可在惠州市龙丰上排新联路惠城区行政中心2号楼一楼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服务窗口免费领取。2.网上提交。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城分厅(http://qxwb.hizho.gov.cn/wsbs_hcq/)通过网上在线申请,附件材料以扫描上传、传真、邮寄或面交等方式同时报送。3.申请编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惠城分厅网站(http://qxwb.hizho.gov.cn/wsbs_hcq/)通过网上在线申请的,网站接受申请材料后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即时反馈给申请人4.收件凭证:1)申请人通过网络、信函或传真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受理人应以短信、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收件凭证获取方式,其中通过网上办理的,应说明申请人可自行在网上下载打印。收件凭证的内容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其中,以信函、传真的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时间以签收时间为准;2)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水务部门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4、涉水部分建设方案(应委托具备水利相关行业咨询或设计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应包含工程建设项目对水利工程安全、防洪安全、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等的情况说明;对于可能影响防洪安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供的防洪评价报告等);

5、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及项目所在地镇(办)的初步意见,意见内容须明确是否“同意”;

6、其他经资料审查及现场查看后认为必须补充提交的资料;

7、申请人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

以上材料齐全后由申请人送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

受理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补正材料后受理,不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会审

察看现场→会审小组会审。

批准

自受理到办结20个工作日。评审合格的,通知建设单位领取经审批通过的批复文件;评审不合格的,通知建设单位不予批准。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城区龙丰新联路5号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5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城区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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