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提出申请:
(1)新建小水电站已取得开发使用权。
(2)县水务局已出据初审意见;
(3)有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立项批文(技改项目除外);
(4)初步设计报告书及专题报告已编制完成;
(5)工程管理单位定员定岗及工程运行管理、养护维修经费测算及落实渠道;政府批准或承诺的水价改革实施办法;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如有本项);
(6)按规定设计招标的项目已招标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二、办理材料
如有本项投资
如厂家报价函等
按规定设计招标的项目提交。
如有本项
属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部门有影响项目的提交
涉及军事设施项目的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网址:http://wsbs.hizho.gov.cn/portal/onlineService/grbsIndex.seam)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各区水务部门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书面材料转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在市中介超市抽取技术审查服务单位开展技术审查服务工作。技术审查服务单位要在15个工作日内(不包含申请人修改补正材料时间)完成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通过技术审查,市水务局按照职能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州市水务部门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惠州市水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转市水务局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在市中介超市抽取技术审查服务单位开展技术审查服务工作。技术审查服务单位要在15个工作日内(不包含申请人修改补正材料时间)完成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通过技术审查,市水务局按照职能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水务部门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金华路98号惠州市水务局7楼707室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七条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文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n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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