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能否成为诉讼主体分支机构的法律性质被界定为非法人,但它可以从事民事活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有两种意见: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意见》第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独立参与诉讼;二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意见第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独立参加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不能参与诉讼,而只能参与诉讼并享有公司治理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工作和业务的需要,分公司往往在注册地以外设立。分公司的法律性质界定为非法人,但可以从事民事活动。《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间。公司法解决的是实体民事责任的最终承担,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诉讼主体的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设立,有营业执照,有自己的财产。它可以独立参与民事诉讼,为诉讼提供便利。当然,分公司参与诉讼,但最终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是由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和承担的
此外,是否可以直接起诉总部而不是分公司?在这一点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分公司才能被起诉;另一种观点是我们可以起诉分公司或总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法律并不禁止总公司作为被告。因此,我们认为可以直接起诉总部
全文7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