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在哪种情形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二、机动车抵押权转让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权转让是否需要变更登记,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应办理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文7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