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除原则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时间:2023-11-14 01:10:08 1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需要向法院申报债权,并与其他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一样接受债权调查。如果别除权人想要行使权利,应向清算组提出,经审查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如果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别除权的产生是因为在破产宣告前,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是破产法的特有概念。

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别除权人想要行使权利,他们需要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按中国破产法的,别除权人应与其他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一样申报债权;

同时别除权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时,还应当与其他破产债权人一样接受债权调查。

2、在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查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

3、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而没有确定时,清算组应将价金单独提存。

在共有人中一人破产情况下,如果就共有物设定担保的,首先应分割共有物,然后就属于破产人的那部分财产行使别除权。

4、别除权人请求受偿,应提交证明材料。

5、别除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受偿。

6、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权数额时,超过部分应归破产财产纳入破产分配,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大于担保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后未能清偿的部分,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是破产法的特有概念。

别除权与普通债权人有什么区别?

别除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一种特殊的权利,使得债权人可以排除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单独享有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而普通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则按照其债权额的多少,按照比例获得相应的受偿。这两种权利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受偿顺序不同:别除权使得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而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则需等待其他债权人得到满足后才能获得受偿。

2. 受偿金额不同:别除权使得债权人可以获得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而普通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则相对较低。

3. 权利范围不同:别除权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债务人,如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而普通债权适用于一般的债务人。

4. 程序不同:别除权需要债权人会议通过,而普通债权只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受偿。

别除权与普通债权在债务人破产时有着本质的区别。别除权为债权人争取了更多的权利,提高了债权人的受偿几率,而普通债权则相对较为有限。

别除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一定的权利,但需承担相应的义务。根据中国破产法的规定,别除权人应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在破产宣告后向法院行使别除权。别除权人想要行使权利,需向法院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共有人中一人破产情况下,清算组应先分割共有物,再就属于破产人的那部分财产行使别除权。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时,清算组应将价金单独提存。如果别除权人请求受偿,需提交证明材料。另外,别除权人可以放弃优先受偿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别除权的产生是因为在破产宣告前,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是破产法的特有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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