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人民警察当场执法是否要出示相关证件?
其法律依据是《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因此,即使穿警服配警徽,也必须出示证件。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后段: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5、《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6、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十二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第十三条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作出其他处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四)通报批评;(五)停止执行职务;(六)延期晋级、晋职或者降低警衔;(七)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八)限期调离公安机关;(九)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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