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云南省公安机关将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今后云南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违反行政许可错误都将被一查到底,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据滇池晨报报道,云南省公安机关实施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如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阻碍追究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连续多次发生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实施行政许可过错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等情形,都将受到追究过错责任。
另外,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以受理的;公安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办公现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依法公示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所能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工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履行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法定义务的;实施行政许可或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的都将被追究过错责任,将视情节轻重或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发生实施行政许可过错,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领导责任。发生严重的实施行政许可过错或多次发生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公安机关其业务部门,年度内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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