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但如果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也应当立案: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4、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多次索贿的;
6、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7、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一、公职人员收了500元如何处理
公职人员收了500元免职处理。
收受500元给予免职处分,可能是处罚过重了,但也同时体现了党纪政纪严于国法的执政理念,可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以儆效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红包礼金是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也是违反相关规定精神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理应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理,一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严重警告)等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3、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
4、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二、修改后的贪污罪情节
修改后贪污罪情节界定
对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情节,明确了五种具体情形,简要说明如下:第一项是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第二、三项是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适用本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严格限定党纪、行政处分的事由。第四项是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适用本项规定时要注意避免绝对化理解:一方面,不要求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非法活动;另一方面,用于非法活动的赃款赃物数额需要达到一定程度,对于用于非法活动的赃款赃物占比较小的,不宜适用本项规定。第五项是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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