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或双方的父母以其名义购买了房地产,该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列明为子女的姓名,则此种情况可被视为该子女与其配偶的个人财产之一,其在离婚程序中的分配问题不由对方介入。
然而,若所有权证书上约定该房地产由夫妻双方共享,则应理解这是一次对双方的赠与行为,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正式列入考虑范畴。
针对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项用于购置贷款房产,婚后则由夫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条款,如果房产仅记在一方的名字之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如何处理。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该宗房地产权益将归属于产权登记名字的那一方,但是,产权所有者应当就房子在婚后增值部分以及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另一方给予合理且公正的补偿。
若房产登记在双方的名字之上,那么我们便可以理解为出资方对于配偶的赠与行为,已经通过实际完成物权登记这个过程来得以确认。
由此可见,该地产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而相关的按揭款项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负债,所以在离婚程序中,由夫妻两人共同平均分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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