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批捕受害人如何处理?
受害人对不予批捕的决定有争议的,具体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只能向办案机关咨询不批捕的具体原因。如果办案机关对不批捕的决定有争议,可依法申请复议,一般作出不批捕决定的,会告知不批捕的原因。
事实上,批捕与否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不管是否批捕都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并且要标注清楚相关的法律依据,比如犯罪嫌疑人已经怀孕或者没有逮捕的必要性的,都有可能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但不予批捕的同时,可能会对嫌疑人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二、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四是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三、批捕后律师会见嫌疑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律师的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律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3、刑事辩护委托书(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则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
4、委托人(一般是当事人家属)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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