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能否成为表达民意的一种方式?如果公民遭受强征、强拆、补偿等不合理问题,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无法解决,信访是有帮助的,但未必能解决问题。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社会反映情况的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情况,按照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建议、意见或者申诉的,称为申诉人。第十四条信访人反映下列组织和人员的职务行为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团体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委派或者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申诉,申诉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如何处理强拆(一)合法强拆的救济方法(一)被拆迁人的房屋依法被强拆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对执行异议进行复核或者听证,作出终审裁定。合法强拆遵循法律程序。法定强拆的法定程序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中。根据解释,强拆作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有两种执行形式:一种是非诉讼执行,另一种是诉讼执行。有两个相应的程序。非诉讼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和权利人对强拆的申请。
适用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的规定。解释明确了接受、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和拒绝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执行机构是法院专门的非诉讼执行机构。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判决书生效后,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受到起诉,由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2)非法强拆的救济方法如下:
1。面对非法侵权的威胁,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正式的书面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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