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私人投资方式,具有操作简便、灵活性大、投资方式自由、合伙人之间相互信任等固有特点。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多为亲友,法律意识淡薄。因此,有的合伙人只有简单的合伙协议,对资金投入、利润分配、亏损分担、退出和终止结算等问题没有具体或明确的约定,有的甚至对投资没有约定,只有口头约定。这种运作模式的随意性导致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在联合经营过程中容易造成合伙企业账目混乱和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对个别合伙纠纷最好做到帐务清楚。主要的困难是合伙企业的账目混乱,没有结清。个人合伙财产能否分割?如何处理这种纠纷,依据是什么?这是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能准确把握、感到困惑的一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有如下做法:一是不和解不接受合伙,接受的裁定驳回原告诉讼。驳回诉讼的理由是合伙企业的清算被视为诉讼的前置程序。法院不能确定未清偿合伙财产的损益,也不会接受。如果案件已经受理,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其次,如果合伙关系没有解决,个人合伙财产将不予处理,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原因是:双方对合伙期间的收支有争议,查账不清,损益不能确定,合伙财产不能分割。因此,原告的索赔未经清算即被驳回。如果各方只能提供部分账目,或者账目和财产由被告控制,没有他们的积极配合,很难查清合伙企业的实际收支情况。此时,即使合伙企业的收入清楚,合伙企业的现有财产清楚或部分清楚,只要双方对支出有争议,账目不清,损益无法确定,或者原告要求分割合伙财产的请求不能以证据为由予以驳回
第三,合伙关系尚未解决,部分事实已经查明的,可以对先查明的部分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部分事实清楚,可以先对该部分作出判断,“因此,很难查清合伙企业的实际收支情况。只要合伙企业的收入清楚,合伙企业的现有财产清楚或者部分清楚,就可以对先查明的部分作出判断,我同意第三种方法,因为:个人合伙企业的账目不清楚,不能清算,且合伙财产未经处理,故驳回原告的财产分割请求。法院审理个别合伙纠纷案件时,不能适用《合伙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可以参照法律进行处理,也缺乏可操作性。由于个人合伙财产的用途混乱,当事人自身无法清理,合伙期间的账目也无法通过审计、会计鉴定等手段查清。此时,即使合伙企业的收入清楚,合伙企业的现有财产清楚或部分清楚,只要双方对支出有争议,一些法官就会认为账目不清,损益无法确定,或者原告要求分割合伙财产的请求不能以证据为由予以驳回。在实践中,有些合伙人故意不可能查清账目;有的当事人认为账户和财产掌握在自己手中,拒绝配合账户清算,难以全面查明合伙企业的实际收支情况,致使原告无法举证,法院无法处理,从而达到永久占有的目的。如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清账或不清算,合伙纠纷始终处于无法解决的状态,当事人无法寻求司法救济,合法权益无法实现,个人合伙纠纷案件一直是法官难以处理的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宽泛性和严重滞后性,个别合伙案件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判断思路和标准,法官也无法准确把握这类案件。因此,存在着同一情形下的案件同时存在不同结案方式的情况。大多数合伙案件是由利益冲突引起的,难以调和。对自己不利的人不被承认,对自己有利的人被争辩;强者压制弱者。原告原希望通过法院审理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和账目,然后进行债权、债务和剩余分配。法院在审查立案阶段,以合伙企业尚未清算为由,或者在受理案件后,因双方当事人在审理中不能就合伙企业账户达成协议,决定不直接受理的,而由于合伙企业尚未清算,证据不足,法院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法院首先应当对认定的财产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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