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中介在上下家之间协调,并就合同主要条款口头达成一致;
(二)中介持《居间合同》让下家先签署并收取下家支付的意向金,中介出具中介公司盖章的意向金收据;
(三)中介再持下家签署好的《居间合同》交由上家签署;
(四)中介再持上家出具的《定金收据》交给下家,下家将中介出具的《意向金收据》还给中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1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据此,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二、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的合同。
(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三)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四)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有不确定性。
在居间合同中,居同人的活动实现居间目的时,委托人才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能否实现居间目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也具有不确定性。
(五)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素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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