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定义和范围是什么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替国家履行具体赔偿义务,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案件解决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如下: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3)委托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
(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什么义务
1.及时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需要在收到赔偿请求后,及时进行处理,以便于尽快解决赔偿问题。
2.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诉讼: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满意,他们有权利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需要参与诉讼过程,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及时充分地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机关需要及时且充分地履行赔偿义务,即支付赔偿金,修复受损的权益等。
三、行政赔偿的诉讼时效
行政赔偿的诉讼时效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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