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肇事者在逃避责任后再次引发车祸,最终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绝大多数情况下,其将受到极其严格的刑事处罚。
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程度较高,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也相应地较为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明文规定,若有人行为违背了交通运输法规,从而酿成重大事故,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得公立或私人财物遭受严重损失,那么他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
然而,如果交通肇事者在事故之后选择逃跑,甚至还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出现,那么他将被判处至多三年并至少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如由于该名肇事者的逃逸行为,直接造成了他人的死亡,那么他将被判决七年及以上有期徒刑。
而在上述种种情境之中,倘若我们能成功地证明,二次事故中所出现的人员死亡并非原本的交通事故所导致,而是由最初的肇事逃逸行为间接引起,并且这一行为恰好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标准,那么毫无疑问,该名肇事者将会受到最严厉、最高为终身监禁的刑事制裁。
然而,最后的量刑结果仍然需综合考量整个案件中的所有具体细节和情节,包括罪犯自身的悔过意识、是否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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