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在具备公职律师试点条件单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申领公职律师证
(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
(3)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4)品行良好;
(5)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申报材料
1、《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
2、新调入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系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现职工作人员、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并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证明
3、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4、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
5、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注: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需提交身份证、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总政司法局出具的申请人执业经历、执业期间有无受过行政处罚、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原执业证已收回的证明
6、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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