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伙人也叫股东么
时间:2023-03-06 21:22:30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伙人不算公司股东,合伙人与股东的区别:

1.对象不同,合伙人是合伙企业中一种合伙方式,股东,是专门针对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

2.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无限合伙人。股东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中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一、投资人和合伙人的区别

投资人与合伙人的区别具体如下:

1、出资对象不同,投资人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而合伙人是向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出资;

2、责任不同,投资人作为股东时,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而合伙人中的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一、企业出资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知情权,出资人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资料;

2、表决权;

3、利润分配权;

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5、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注销条件如下: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对于公司而言股东是属于投资人,股东出资后参与公司经营利润的分配,而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投资人与合伙人都是属于企业的出资人,而投资人投资企业时成产公司的股东,不一定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而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时,成为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共同经营公司。

二、注册公司要哪些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

1、最低注册资本3万;

2、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3、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4、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2、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3、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4、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须一次缴足。

(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2、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3、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5、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6、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7、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8、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四)个体工商户

1、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2、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3、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五)个人独资企业

1、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2、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3、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4、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六)私营合伙企业

1、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2、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七)普通合伙企业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三、有限合伙公司股东人数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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