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腰椎间盘突出症无法被判定为工伤待遇。
这是由于此类疾病并非由一次性的暴力所引起,而是长时间不良坐姿及站立姿势的积累效应所致,故似与个体的生活习惯有着密切关联;
然而,若在职业工作环境中,由于从事岗位相关活动而意外遭受事故损害,引发腰椎间盘突出症状者,则可考虑将其纳入工伤范畴进行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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