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在对案件进行批准逮捕之前,辩护律师可享有与犯罪嫌疑人见面交流的权利,且仅有一次机会。在此阶段,仅在犯罪嫌疑人已被执行拘留的情况下,方可请得辩护律师参与其中,并进行首次的会面交谈。在正式作出批捕决定之前,一般仅限一次会面交流的机会,以便于深入理解案件相关情况及为其解答法律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