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之中,欠条作为重要的书证材料,它能有力地证实债务关系的实际存在。
因此,所有的诉讼当事人都有义务去及时准备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其中就包括欠条这一关键性的证据,从而为自身的诉求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倘若当事人无法独立搜集到欠条这类重要证据,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全方位、客观公正的审查与核实,包括但不限于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其与案件之间的关联程度等等。
若经查证,欠条所述事实确凿无误,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据欠条的具体内容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最终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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