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欠条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欠债方有责任向法庭提供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
这就表明欠债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实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所涉欠款的具体状况。
若欠债方无法自行搜集到所需证据,则可依法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也应依据法律规定,对所有呈堂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核实,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