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法官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也难以判断。一旦处理不慎,就会导致矛盾更加突出。为了更好地处理这类纠纷,律师结合司法实践,从诉讼过程中谈了自己的看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它可以代替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但对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也没有规定确认“下落不明”的部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方亲属或双方亲属,包括父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原告、被告住所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出具的证明。对于这些证据的采纳,律师认为不能一概而论。由于个人情感因素较多,亲属证、父母证容易自私,不宜采纳;因单位与被告人之间存在工作关系,被告人在工作时间以外下落不明,被告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工作,故不予采纳证明;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据,由于基层组织与被告人生活、生活最为密切,有能力知道被告人的下落,且没有个人情感因素,证据的有效性可以相信。因此,在立案审查阶段,原告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时,律师建议,证明被告人下落的材料必须由当地派出所或村(居)委会提供
因为离婚案中被告人下落不明,一般只能通过公告送达。但由于婚姻案件的特殊性,律师认为,公示送达不应采取同样的方式。送达前应当与被告的近亲属取得联系。如果他们在当地,他们可以挨家挨户交谈;如果你不在城里,你可以通过电话或邮件联系。被告的近亲属知道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既不接受材料,也不通知原告参加诉讼的,应当立即公告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方式,通常采用地方公告和报纸公告。律师认为,在当地张贴公告较为合适,理由如下:一是当地知道被告下落的人可以及时告知被告;二是原告的离婚诉讼能够在群众中引起反响,法官可以得到有利于被告的信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第三,本地张贴可以减少时间、程序和资源。但是,如果失踪方是外地人,最好通过报纸公告和当地张贴公告相结合的方式来保护被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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