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是不可以按照缺席判决的。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证据不充分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以及被告人死亡的,应该要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如果经过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也可以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离婚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到庭怎么办
针对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法院的处理方法:
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离婚案件当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关系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方可办理。离婚诉讼中,即便是委托代理人的,无特殊情况的,本人仍需要亲自出庭。然而,对于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满后,法院可以在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如审查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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