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怎么做司法鉴定
时间:2023-04-11 16:52:45 3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通意见第7条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为限。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执行。当事人、代理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并委托鉴订。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准备病人之前的病历以及疾病控制机构开出的疾病证明,到鉴定中心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并按鉴定中心安排时间通知当事人前来鉴定。

3、正规司法鉴定中心不受理由个人提出的鉴定申请。

4、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证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鉴定中心公章生效。

一、河南省省级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1、司法鉴定机关接受委托与受理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2)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3)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2、司法鉴定的实施

(1)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2)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3、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2)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3)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4)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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