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征地拆迁没房产证的可以安置吗
在探讨是否能够在无房产证的情况下获取拆迁补偿时,理应深入分析各自的实际状况。
简言之,若某房屋缺乏产权证书,则意味着无法充分证明自身为合法的房屋所有权拥有者,从而往往无法得到必要的拆迁补偿金。
假如此类房屋涉及到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特异性背景,不排除存在另外的途径去佐证其房屋所有权,诸如凭藉土地使用权证或施工许可证等书面证明材料。
除此之外,对于拆迁补偿方面的纠纷,实际操作中务必准备充分的相关证据以支持自身的主张,其中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实原被告双方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与涉案房屋拆迁有关的行政依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等。
倘若无法妥善处理拆迁纠纷,可考虑向当地政府提出裁决申请;如对裁决结果持有异议,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拆迁了十多年征地批复还有效吗
若开发商所发布的征地公告存续期限为两年,那么该公告的有效性将得到保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种公告的有效期限与土地征收批文的有效期限保持一致,若在实施征地已经满了两年但仍未有土地供应,则相应的批文将会自动失去其效力,并应将该土地返回原土地使用者以便进行恢复使用。
关于这方面,《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第十九节明确规定,我们应该坚决禁止闲置土地的现象发生。
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经过批准之后,如果在两年之内没有实际开展征地或者用地行为,那么这份批准文件就会自动失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第十四节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同样也是两年。
如果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在经过依法批准后,市、县在两年内都未能对该土地进行利用或者未能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那么相关的批准文件也会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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