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购房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允许退款,
然而这通常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若购房者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是由于开发商对合同履行产生严重违约行为的缘故,例如开发商未能依照规划进行房屋建设,亦或是逾期交付房产等情况时,购屋方便可根据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及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行使退房权利且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甚至可以以此作为谈判议点来寻求同开发商达成协议以解除买卖合同。
排除上述情况,若购房者既无法定的也无约定的解约权力,其试图解除买卖合同实质上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从法律立场出发,购房者可以考虑以下步骤展开应对策略:
首先,勘察和研究买卖合同内是否有针对性条款的约定,尤其关注是否赋予了购房者在此刻的解约权力;
其次,尝试与开发商举行协商会议,针对房产交易事宜形成共识以达成解除买卖合同的目的。
倘若购房人确实面临资金紧缺等困境,或许透过与开发商间的和谐对话,加上给付一定数量的补偿金(包括开发商为交易已付出的印花税等各项费用)或违约金,往往能够说服开发商同意终止房产交易双方的合作。
总的来说,购房者能否顺利退房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并不仅仅局限于是否足额缴纳或部分支付了所有或者部分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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