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对执行费不满意,如何确定管辖权?如果您对执行费不满意,可以根据地区管辖权向一审法院上诉!在执行过程中,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复核,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成立的,裁定驳回通过命令。外人或者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区域管辖权也可以称为“一般管辖权”或“一般管辖权”,这取决于当事人住所地的标准。特别区域管辖是指以特定法律关系或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民事案件管辖权。排他性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法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管辖。有关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上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由执行机关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人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应当制作执行笔录,并由在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关。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执行过程中,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复核。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成立的,裁定驳回。外人或者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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