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被拘留后,其家属可以按以下情形处理:
(1)、家属应当确认是刑事拘留还是政拘留。
政拘留的,会移送到看守所执,亲属可以去拘留所会见当事。
如果刑事拘留,家属可以了解犯罪涉嫌的罪名、被关押的地点、办案负责所在单位和办案的名字等。
(2)、到被关押的地送去⾐物、钱款等。
根据不同的季节选择合适的⾐物,不能有扣、拉链等。
可以在犯罪嫌疑的账户上存定的钱款,于购买常所需。
(3)、家属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为当事通信和了解案件。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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