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事人双方互欠债务,且存在着清偿顺序的情况下,那些被要求先行承担债务的当事人如果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中,将有权利主张率先履行抗辩权:
首先,如若对方未能履行其债务;
其次,双方之间所签署的债务协议完全不符合约定,这种情况实际上就已经构成了未履行债务的事实;
最后,即便原告方已经完成了部分债务的支付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已经完全履行了相关协议,只要此部分债务的履行与约定不符,也仍然可以主张其享有优先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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