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李-华(化名)向房东林某租了一家店面开服装店。双方在签订租房合同时约定“租赁期限至2009年8月31日止,租期届满后林某将收回店面”。约定还写明,不允许李-华将房屋转租他人。
转眼间合同就要到期了。李-华想靠转租林某的店面,赚回当初装修花的1万多元。于是,她到处张贴转租广告。郭某看到广告后,以1.8万元的价格租下李某欲转让的店面,但郭某提出必须见到房屋的户主才能交付转租费。可是到哪里去找户主呢?这时,李-华想起了丈夫张某。于是她就叫张某冒充户主,与郭某签订合同,骗得了郭某现金1万元及8000元的欠条一张。收完钱后,李-华夫妇便从此消失。
林某识破了李-华的骗局后,立即向警方报案。去年10月,李-华被警方抓获。张某随后也主动投案自首。
站在被告席上,李-华认为,这只是一起简单的经济纠纷案,并没有想到自己会触犯法律。经审理,法院判决,李-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点评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华与户主林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期届满后业主将收回店面。但是,两被告人为赚取转让费,竟隐瞒租期将届满的事实,在业主不同意转租的情况下,骗取1万元转租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民法典》也明确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经出租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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