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是违约的。
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国家为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明礼诚信的公共道德,在《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对电价、电费和电费回收作出了许多明确的规定,特别对逾期未交纳电费的用户,作出新的经济处罚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其它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3、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期望您能给予我们支持,期望您不要拖欠电费,更不愿意看到您因拖欠电费而被停止供电。
但愿我们能在法制有序、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中,在明礼诚信、依法经普的经济环境中友好的合作。
一、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3)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4)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5)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够修理,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理瑕疵。给予非违约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权利,实际上使他获得修补瑕疵的机会,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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