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质量问题通常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相应地,商品房质量问题的索赔问题也有所不同: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拒绝、解除合同并索赔。
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当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检查工程是否通过验收。出卖人未出示该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表明该工程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拒绝验收,由此造成的交货延误由卖方负责。出卖人逾期未通过房屋验收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重新验证。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这里我们必须提醒购房者,委托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委托哪个机构进行检测。买卖双方必须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法院申请指定检测机构。否则,一方委托的检测机构不能得到另一方认可的,检测结果将不具有法律效力。(2)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承担修理责任。
购房人接受房屋时,一般都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验收,这也是购房人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收到经验后,如果他确定没有质量问题,就可以办理入住手续。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找到开发商,要求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进行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待对方解决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短时间内无法解决,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并要求出具书面证明。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不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在保修期内对一般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拒绝修理或延误修理,买方可以自行修理或委托他人修理,修理期间的修理费用和其他损失由卖方承担。(3)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的情形,应当通过实地调查或者司法实践中的鉴定进行综合评价。首先,要看房屋质量问题能否通过修缮解决。经修理可以解决的,要求卖方承担修理责任并赔偿损失;不能修理的,要求卖方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二是维修后是否仍存在威胁买方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修理后买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能得到保证,买方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三是经过反复维修,房屋仍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能正常使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者的生活。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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