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出现房屋工程质量问题,购买方有权向开发方提出限时修理之诉求;在质量问题严重程度足以影响购入住房者的居住和使用权的情况下,购买方亦可主张取消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方进行相应赔偿。
首先,关于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赔偿诉求,应如何寻求赔偿及赔偿金额如何予以计算呢?如开发商未能提供正当理由而导致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购买方应及时发出催告通知,经过催告后,若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收到房屋交付通知,则购买方可请求解除购房合同。
此外,购买方还可依据购房合同规定,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在此情况下,若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条款,则两者不可同时适用,购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较高的一项作为赔偿标准。
其次,关于期房质量问题可能存在的表现形式,若期房存在质量问题,且满足特定条件,购买方有权要求退房。并且,若期房质量无法达到购房合同所约定的标准,或者期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甚至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无论购买方是否决定退房,开发商均须承担违约责任,购买方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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